在菲律宾设立地区总部

为了对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好的奖励措施,菲律宾1998年颁布了共和国法令第8756号,即设立地区总部和地区经营总部的条件和手续法案。

该法律规定了跨国公司设立和维护地方或地区总部(RHQs)及地区经营总部(ROHQs)的方针。根据法律在除菲以外亚太地区及其它外国地区组建和存在的任何拥有子公司、分公司和附属公司的跨国公司均可设立地区总部和地区经营总部。

注册的地区总部/地区经营总部享有哪些奖励措施?
地区总部:

1、免付企业所得税

免税公司须向国内税务局申报年度经营状况才能享有免税奖励。

2、免付增值税

此外,所出售或租赁的货物、地产、包括提供给地区总部的服务,一律不收增值税。

3、其它地区总部和地区经营总部都免税的项目


地区经营总部:

1、企业所得税

对地区经营总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从其被允许进行的业务活动中征收10%的收入所得税

2、利润转移税

任何在菲所获的收入转移到母公司时须付利润转移税。

3、增值税

依据菲律宾国家内部税收条例,若非其它情况,地区经营总部须付10%的增值税。

地区总部和地区经营总部可免税的项目:

1、免付各种当地税收及收费
2、培训材料和设备的进口免付税收及关税
3、享有进口新型机动车辆的权利


注册地区总部/地区经营总部的外国移民享有哪些权利?

1、多次入境签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可申请再延长三年。
2、在收入补偿方面,享有15%的代扣所得税,此条款适用于外国和菲律宾管理或技术人员。
3、个人和家用物品免征税收及进口关税。
4、免征旅行税:经投资委员会推荐后,由菲律宾旅游部开具免征旅行税证明。


在何处注册地区总部/地区经营总部?
可通过投资委员会的注册部门向证券交易署申请设立地区总部及地区经营总部。证券交易署将在收到申请人各项所需证件及投资委员会同意接受的认可后发给申请人注册证明和执照。

注册地区总部/地区经营总部的手续和需递交的文件:

1、申请人所在国的菲律宾领事馆、大使馆、商务总参赞处或申请人所在国与菲律宾工贸部同级的机构所签发的证明书,证明该外国公司确是从事国际贸易活动且在亚太地区或其它外国地区拥有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复经申请人所在国的菲律宾领事馆或大使馆公证。
2、申请人所在公司董事会所出具的批准申请人在菲设立地区总部或是地区经营总部的授权。若是申请地区经营总部,须在证明书中指明该部门将从事的业务。

该公司须在注册证明发出后的30天内向菲律宾汇入资金,若设立地区总部,最少须汇入5万美元;若设立地区经营总部,最少须汇入20万美元,或相当于以上金额的外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