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经营-移交法 (BOT)
共和国法令第7718号,即修改后的《建造-经营-移交法》,使私 营部分能够参与融资、建造、管理及维护政府基础设施的计划。
自从其充分实施以来,众多私营公司、多边机构及其它国家都认为菲律宾基础设施私有化计划是一项十分成功的方案。
对BOT方案开放的领域:
电厂
高速公路
铁路及铁轨
港口
机场
运输系统
电子通讯
信息技术网络
运河、水坝、灌溉、自来水供应
土地开垦
污水治理、排水系统、挖泥、土地资源管理
旅游、教育、卫生设施
工业及旅游业房地产
市场、屠宰场、仓库
住房
政府建筑
其它基础设施开发计划
菲律宾BOT法律允许采用九种不同的形式及其它经总统批准的模式:
1、建造-移交(BT)
- 私营部分提议人筹措资金和建造基础设施,在该设施完工后将其所有权移交给政府
- 政府以双方同意的分期付款形式补偿计划提议人
2、建造-出租-移交(BLT)
- 私营提议人筹措资金和建造设施
- 政府将以双方同意的条件及时间以租借形式对提议人进行补偿
- 在租借期满后,该设施归政府所有
3、建造-经营-移交(BOT)
- 私营提议人在固定期限内承担设施的资金筹措、建造、经营及维护等事项,以向使用者收取各种费用的形式收回投资及获得利润。
- 在BOT期满后,该设施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 政府提供BOT承包商专卖权,并管理其行为
- 政府可选择分享BOT提议人的利润
4、建造-拥有-经营(BOO)
- 私营提议人筹措资金并建造设施、其后可永久拥有、管理和维护该设施;对使用者收取费用或是将其出租,或以其它收费形式收回投资及获得利润。
- 政府可以将该设施的经营和维护计划分配给某项设施经营者,并授权和协助其通过该BOO合同
- 政府可选择购买该BOO合同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服务
5、建造-移交-经营 (BTO)
- 私营提议人在准备将其移交的基础上筹措资金并建造该设施(包括承担成本高出预算、工程延误及质量保证等风险)
- 设施所有权移交给设施机构,政府在提议人的委托得到补偿后收回其所有权
- 对提议人的补偿包括以下几项:提议人的投资成本、合理利润及对《合同附加经营》的经营费用
- 提议人可租借现有设施并在双方同意的代理期内经营该项目的扩建计划
- 政府在双方同意的条款下及时期内向私营提议人收取租金
- 政府在租借期满后重新取得该设施及其扩建设施的拥有权
6、开发-经营-移交 (DOT)
- 私营提议人有权开发与基础设施相毗邻的地产,并享有其主要投资所带来的外部收益如地产增值或是商业发展权。
- 政府在特许权时期结束后重新取得被移交给投资者的地产所有权,也可选择分享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7、重建-经营-移交 (ROT)
- 私营提议人在代理期内接管现有设施的经营和维护,和/或进口现有设施以进行复原和安装,并承担其在东道主国的消耗/维护费用
- 政府提供代理权给ROT合同承包公司,并可选择分享其收益
- 在代理期结束后,设施或设备所有权移交给政府
8、建造-拥有-经营 (ROO)
- 私营提议人接管现有设施以将其复原,并在其所有权无时间限定的期间内进行经营,也可永久经营该设施
- 政府提供提议人的代理权,也可选择分享ROO合同承包公司的收入
BOT方案的实施方式是什么?
BOT计划将通过公开招标、直接谈判或提案的方式实施。
BOT方案能得到何种财政奖励措施?
- 成本在10亿比索及以上的计划,在向投资委员会注册后,将完全享有《综合奖励条例》里所给予的奖励措施。
- 成本在10亿比索以下的计划,在向投资委员会注册后,可享有《综合奖励条例》里投资委员会当前优先投资活动或计划部分的奖励措施
BOT方案还享有哪些其它免税或减税奖励措施?
- 在国家遭遇灾难、面临动乱或是经济不景气时,可享有免税或减税奖励措施
- 对地方投资实行税收奖励